2012年3月9日 星期五

【國貿實務】 CH1:基本概念



國際貿易之型態
  • 交易標的之型態區分為: 
  1. 有形貿易(visible trade):傳統之國際貿易主要是以實體標的物,如工業製品、農產品。
  2. 無形貿易(invisible trade):新型態的交易,其標的無實體物存在。如運輸、保險、金融、電信等勞務之交易,智慧財產權、專利權之提供或授與,皆屬此種無形貿易。
  •  根據當事人間關係區分: 
  1. 直接貿易(direct trade):出口商直接將貨物輸出到進口商收中之貿易,並不假手第三人或經第三國。
  2. 間接貿易(Indirect Trade):由第三者介入出口國之業者與進口國之業者之交易稱為間接貿易;
    • 如仲介之第三者在進/出口國以外國家,稱為三角貿易(Merchanting trade),又稱為仲介貿易(intermediary trade);
    • 若貨物由進/出口國之業者直接交易,而貨款之支付由第三國之業者介入,則稱為轉換貿易(switch trade),而該第三國之業者,稱為轉換者(switcher)。這種通常是因外匯短缺或承受經濟制裁的國家,其連出口貿易通常是藉由第三國的貨幣做為清算工具,因此第三國負責兩國間的交易。 
  • 根據貨物移轉方向區分: 
  1. 出口貿易(Export trade):將貨物報關出口運往他國之貿易稱為出口貿易。
  2. 進口貿易(Import trade):向國外採購貨物運回本國之貿易稱為進口貿易。
  3. 轉口貿易(Transit trade,又稱過境貿易):貨物自出口國運往進口國途中,以不通關並保稅之方式通過第三國的貿易行為,對此第三國而言就是轉口貿易。
  • 根據營利模式的不同區分:
  1. 利潤制貿易:貿易商貨品進出口銷售自負盈虧,所從事的國際交易。
  2. 佣金制貿易:貿易商係以代理名義提供服務,並從中賺取佣金之貿易方式。
  • 根據交易之性質 :
  1. 普通貿易:單純之進出口貿易,不涉及加工行為。
  2. 加工貿易:國內加工之廠商,接受國外企業之委託,由國外企業提供設備及原材料,由加工之廠商以保稅方式進口及代工製造,製成品全部售回該委託代工之國外企業。
    • 中國之「來料加工」。
    • 台灣之原廠委託加工(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ing,簡稱OEM)。
  • 根據貿易之型態: 
  1. 雙邊貿易(Bilateral trade):是指經由簽訂雙邊貿易清算協定以及抵償交易方式,而締結兩國間貿易協定的貿易方式。雙邊貿易尤其容易發生在許多國際收支不平衡,或因外匯準備不足而實施外匯管制的國家,其為確保必要的輸出與輸入,而採匯兌清算、以貨易貨方式與他國結成雙邊貿易。或是雙邊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 。
  2. 多邊貿易(Multilateral trade):多邊貿易又稱多角貿易,是指三個或三個以上的國家,為求相互間的收支在整體上獲得平衡,通過協議在多邊結算的基礎上所進行的貿易。 或是多邊的WTO、區域性的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等。 
  • 根據貿易之付款方式區分:
  1. 一般貿易(Regular trade):指進出口商以傳統之付款方式(即須支付貨幣)進行之貿易,通常為硬貨幣。硬貨幣(Hard currency ) 指一個國家的貨幣,其在全球各地均通行使用,並且具有穩定的匯價水平。通常國際信用較好、幣值穩定、可自由兌換、於國際間流通的貨幣,可稱硬貨幣。
  2. 以物易物之相對貿易(Barter trade):買賣雙方中之一方,以商品或以一部分商品抵償他方所供應商品價款的交易行為。

visible trade
invisible trade

direct trade
indirect Trade
merchanting trade
intermediary trade
switch trade


Export trade
Import trade
Transit trade





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Bilateral trade

Free Trade Agreement
Multilateral trade





Hard currency


Barter trade
Counter Trade

國際貿易商品分類標準
  • 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
關稅合作理事會(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自1973年起所推動之「調和制度(Harmonized System, HS)」,並自1988年起施行;HS商品分類號碼(Harmonized System Code)共有六位數,採用HS制度之國家,其商品分類之前六位數,必須與HS之分類完全相同,六位數之後,各國可依自身之須要細分;我國自1989年1月起,亦實施HS制度之商品分類。
  • 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
我國目前採用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係以前述之HS商品分類之前六位數,另在其後再加兩碼成為八位碼,以供海關課徵關稅之基準,即為海關進口稅則;另於八碼後再加兩碼成為十位碼,以供政府統計使用,其後再加一碼以供電腦檢核之用;此十一碼即為「中華民國商品標準分類號列(Standard Classification of Commoditie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簡稱C.C.C. Code)」。也就是所稅則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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